(2016)川0124民初26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郫县天晟纺织品经营部与阆中市合兴服饰有限公司、李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合兴服饰有限公司,郫县天晟纺织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652-1号申请人阆中市合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新区南池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蒲洪。被申请人郫县天晟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郫县安靖镇土地村六社西部纺织品市场C1栋9号,经营者谢金返。本院受理郫县天晟纺织品经营部诉阆中市合兴服饰有限公司、李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阆中市合兴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申请人及另一被告李艳萍的住所地均在阆中市,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亦均在阆中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阆中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阆中市人民法院。经审查,2013年7月26日,郫县天晟纺织品经营部与阆中市合兴服饰有限公司、李艳萍签订《纺织品购销合同》,其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合兴服饰、签约地点为阆中市、争议发生管辖法院为“当地法院”。本案被告阆中市合兴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被告李艳萍的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阆中市。本院认为,诉讼各方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当地法院”管辖,系典型的约定不明确,视为未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对公民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为阆中市,本案应由阆中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申请人阆中市合兴服饰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彦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