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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20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李雪、陈拥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李雪,陈拥军,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0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778008,住所地苍南县宜山镇宜山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孙绍丁。被执行人:郑李雪。被执行人:陈拥军。被执行人:林小鸯。被执行人:陈教助。被执行人:林昌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李雪、陈拥军、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李雪、陈拥军、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郑李雪、陈拥军交纳执行款1000000.00元及利息;二、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15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李雪、陈拥军、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郑李雪、陈拥军、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浙0327执20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李雪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21世纪花园1幢3单元606室房产,被执行人林昌炮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844号房屋已被本院(2016)浙0327执1682号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处置上述房屋。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浙0327执20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李雪名下的车牌号为牧马人四门款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小鸯名下的车牌号为昊锐牌小型轿车一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又据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李雪、陈拥军、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2066号执行裁定书、(2016)浙0327执20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李雪、陈拥军、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0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