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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3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正倩与被告李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倩,李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3民初683号原告:杨正倩,女,汉族.被告:李保平,男,汉族.原告杨正倩与被告李保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正倩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及利息76000元(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止2016年8月11日共20个月);2、被告归还已付100000元利息24000元(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止2015年12月11日共12个月)。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5%。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归还100000元,剩余款至今未还。被告李保平辩称,因生意周转多次向原告借过款,2014年12月11日经共同核算,尚欠原告290000元,其中含200000元本金,另90000元为结欠的利息。除该部分利息及已归还的100000元本金外,其余的同意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2014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290000元借条,认定为含本金200000元,90000元为以前未付的利息;2、2015年12月18日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00000元;3、双方2012年12月11日借款约定月利率2.5%,之前借款约定利率为2%。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关于19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190000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有90000元含以前借款未付的利息,故本院支持其中100000元利息40000元(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止2016年8月11日共20个月)。原告关于已归还100000元借款利息24000元(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止2015年12月11日共12个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关于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6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其中90000元不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但提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保平归还原告杨正倩借款190000元、利息6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计2645元,原告杨正倩负担90元,被告李保平负担2555元。(原告预交3410元,退付原告7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轲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