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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杨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428号原告: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法定代表人:黄建芳,董事长。被告:杨平,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