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杨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428号原告: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法定代表人:黄建芳,董事长。被告:杨平,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