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金军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峪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271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延奎,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殷玮,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徐金军。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称:2015年11月11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嘉峪关徐金军中医诊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经调查,嘉峪关徐金军中医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作出嘉卫医罚决字[201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徐金军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行政处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据此,嘉峪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嘉卫医罚决字[201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现场笔录复印件2份、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3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复印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回执复印件、催告书复印件和法律依据证实其主张。本院认为,首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嘉卫医罚决字[201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徐金军进行了送达,徐金军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次,被执行人徐金军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事实无异议。第三,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徐金军称其已缴纳罚款1500元,嘉峪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核实后,认可徐金军已缴纳罚款1500元,同意在罚款数额中予以扣减。综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罚款数额符合法规规定,徐金军已缴纳的罚款1500元,应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嘉卫医罚决字[201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对被执行人徐金军罚款8000元,扣减徐金军已缴纳的1500元,徐金军还需缴纳罚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有源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