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常生申请执行马海英、马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拆迁补偿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常生,马海英,马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张常生,男,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海英,女,回族,1956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瑞涛,男,回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34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489269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319元,申请执行费7239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马海英、马瑞涛在吴忠市利通区罗渠村享有安置补偿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海英、马瑞涛的拆迁补偿款,具体冻结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代理审判员 赵国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