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苟科龙诉杜东琦、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科龙,杜东琦,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2民初276号原告:苟科龙,男,生于1996年9月3日,住四川省泸定县。委托代理人:杨海兰,四川甘东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杜东琦,男,生于1984年12月7日,住江苏省吴江市。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分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东路22号1层。法定代表人:聂九利,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路246号4楼。法定代表人:许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佐洪,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秋霞,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苟科龙诉被告杜东琦、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苟科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科龙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742.00元,减半收取1371.00元,由原告苟科龙承担。审判员 尼格木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皮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