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德陈村支行与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罗亚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陈村支行,罗亚强,梁家玲,冯淑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朱怀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陈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杜伟明,该行行长。原审被告:罗亚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梁家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冯淑银,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陈村支行、原审被告罗亚强、梁家玲、冯淑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00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B种方式解决:A……B、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贷款人即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认定为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各方约定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