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协外认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陆娟与罗伯特、范、威尔森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娟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协外认8号申请人陆娟,女,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2016年10月10日,申请人陆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荷兰鹿特丹法院作出的378060/F1RK11-1407号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并向本院提供证据,意在证明该文书已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了判决的生效证明,确认该判决已经生效,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裁定如下:承认荷兰鹿特丹法院作出的378060/F1RK11-1407号离婚判决。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申请人陆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大奎审判员  郭艳辉审判员  贾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平永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