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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佳津、曾鸾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佳津,曾鸾英,欧道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经开区德善路3号(德天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小峰。被执行人欧佳津。被执行人曾鸾英。被执行人欧道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22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劝协议,由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无法在审限期内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