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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余怡坤与湖南桃源印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怡坤,湖南桃源印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1019号原告:余怡坤,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士杰,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桃源印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桃花大道中天花园10栋307号。法定代表人:向启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才,该公司员工。原告余怡坤与被告湖南桃源印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余怡坤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怡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怡坤撤诉。案件受理费6596元,减半收取计3298元,由余怡坤负担。审 判 长  李维新代理审判员  雷 力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