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贾格格、刘晓玉等与温春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格格,刘晓玉,温春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826号原告:贾格格,女,1990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晓玉,男,199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原告贾格格之夫。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狄海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温春强,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自轩,男,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56242-7,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负责人:赵松淼,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善会,该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格格、刘晓玉与被告温春强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提出:其诉讼请求中,主张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赔偿部分,其与该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主张的温春强赔偿部分,因温春强已垫付到位而无需再支付,申请撤回对被告温春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温春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贾格格、刘晓玉撤回对被告温春强的起诉。二、本案诉讼终结。诉讼费849.5元,由原告贾格格、刘晓玉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朱春建人民陪审员 黄鸽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