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3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樊涛、陆巍忠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涛,陆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樊涛,男,1977年12月6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忻城县,现住忻城县。被执行人陆巍忠,男,1951年9月5日生,壮族,住忻城县。樊涛申请执行陆巍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忻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涛于2016年9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陆巍忠停止对樊涛住宅的侵权行为,拆除侵权建筑物,搬走堆积石块,将其所挖深沟填平,我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风险,并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义务。经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巍忠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本院应依法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巍忠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此案可以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忻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建武审 判 员  樊宗瓒助理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大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