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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金标龙与韦明清、曹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明清,金标龙,曹方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明清,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标龙,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方明,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韦明清因与被上诉人金标龙、曹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9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韦明清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减交。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韦明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92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虞 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