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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宋喜与孔庆珠、叶伟楠、潘振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波,梅河口市李炉乡凤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杨丽波,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李炉乡凤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国辉,村书记。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原告宋喜与被告孔庆珠、叶伟楠、潘振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吉DD65**号小型客车及被执行人潘振平所有的吉ECK8**号汽车,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梅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