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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雪浪车用柴油机配件厂与无锡市方达利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方达利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雪浪车用柴油机配件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民终3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市方达利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新光村迎宾路旁。法定代表人:魏定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研,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华,无锡市南长区扬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雪浪车用柴油机配件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路21-8。投资人:曹全大,该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哲,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益唯,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无锡市方达利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达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雪浪车用柴油机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达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欠款是事实,但方达利公司已提起反诉,要求配件厂返还属于方达利公司的模具。配件厂为方达利公司制作铸件的模具系方达利公司提供,价值10万余元,配件厂应当返还,损坏或灭失应当赔偿,方达利公司在业务终结时已向配件厂发函催讨模具。再者,由于铸件质量造成损失应当赔偿。配件厂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本案是定作合同纠纷,在定作人未全额支付合同价款前,承揽人有权行使留置权,故配件厂留置方达利公司的模具是合法的。双方确认的模具是27副,均在配件厂内,待方达利公司全额付款后可以归还。二、方达利公司在诉讼前从未提出质量异议,诉讼后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质量问题。配件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方达利公司立即支付价款336744.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方达利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配件厂赔偿其另行购置模具的费用117000元及因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瑕疵导致的经济损失25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达利公司与配件厂自2013年发生业务往来,方达利公司向配件厂定作铸件。2015年1月11日,方达利公司与配件厂签订《铸件产品买卖合同》1份,约定方达利公司向配件厂购买HT200-250铸件260T,单价7700元/T,QT400-QT500铸件200T,单价8300元/T,合同总价3662000元;以双方验收的送货单为核算依据,每月25号前配件厂开发票给方达利公司,方达利公司7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合同时效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木质(金属)模具产权归方达利公司,使用期间持续停产3个月类的模具配件厂保存半年,逾期不负责任等。方达利公司至今尚结欠配件厂价款336744.47元。以上事实有《铸件产品买卖合同》1份、送货单1组、发票1组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诉讼中,方达利公司提供模具接收工作表1组,欲以证明其向配件厂交付的模具。配件厂对于钟安全、周小铮、罗建安签字的工作表予以认可,但对于手写部分及没有签字的内容其不予认可。诉讼中,方达利公司提供要货单37份,欲以证明其向配件厂定作的铸件种类。配件厂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诉讼中,方达利公司提供2016年1月12日函件1份及快递单1份、2016年1月28日函件1份,欲以证明其向配件厂就逾期交货的情况提出拒绝接收定作物,并要求退还模具。配件厂称其未收到上述函件。经一审法院查询,编号为212783712750的顺丰快递单无投递信息。诉讼中,方达利公司提供发票复印件1份、清单1份,欲以证明其因配件厂未返还模具,导致产生重做模具费用117000元。配件厂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诉讼中,方达利公司提供合同复印件2份、赔付协议书2份,欲以证明因配件厂在供货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向其客户河北力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宜兴市太平洋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共计赔偿25500元。配件厂认为不能证明该赔偿系因其生产的铸件存在质量问题引起。一审法院认为,方达利公司与配件厂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方达利公司收到配件厂交付的定作物后未付清全部款项,应当承担支付定作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配件厂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过高,该院依法调整为1.5倍。故对于配件厂的本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方达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配件厂要求返还模具,也不足以证明其向河北力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宜兴市太平洋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的赔偿款系因配件厂生产的铸件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故对于方达利公司要求配件厂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方达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配件厂价款336744.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配件厂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三、驳回方达利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6834元,减半收取3417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937元,由配件厂负担537元,由方达利公司负担5400元。反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575元,由方达利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对模具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二、铸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关于模具的返还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本案中方达利公司结欠配件厂定作合同价款336744.47元,故配件厂主张对合同项下占有的模具行使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方达利公司上诉主张配件厂应当返还产权属于方达利公司的价值10万余元的模具,与其一审反诉请求配件厂赔偿方达利公司另行购置模具所产生的费用11.7万元,并非同一概念,故其上诉要求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实则超越了其一审反诉请求,不应予以理涉。二、关于铸件的质量问题。方达利公司仅提供其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赔偿协议,不足以证明配件厂生产的铸件有质量问题。首先,不能反映方达利公司向客户供应的铸件即为配件厂生产;其次,对配件厂生产的铸件是否有质量问题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至于赔偿协议,订立双方为方达利公司与其客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当然约束配件厂;第三,方达利公司在其主张于2016年1月发送给配件厂的两份终止业务函件中,如有质量问题却只字未提,也不合常理。综上所述,方达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方达利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利娜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