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蒋土你与徐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土你,徐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2民初2755号原告:蒋土你(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4********),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徐淑英(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1********),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蒋土你与被告徐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持借条一张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欠款6300元,利息从2016年9月25日起至还清本金时止按月利率2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土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被告徐淑英替王家国承担欠款5200元,承诺于2016年9月25日前归还;如逾期未还的,自愿承担利息1100元,合计63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已逾期,被告并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诉请如前。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从2016年9月25日之后承担20‰月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蒋土你与被告徐淑英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一张,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确认为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徐淑英偿付借款本息63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淑英归还原告蒋土你借款本息6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紫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