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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俊平与郭顺太、郭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平,郭顺太,郭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853号申请执行人郭俊平,女,1970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郭顺太,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秀梅,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俊平申请执行郭顺太、郭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郭顺太、郭秀梅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郭顺太、郭秀梅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郭顺太、郭秀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淇滨法执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顺太、郭秀梅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