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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2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郑小明与李光伟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2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李光伟,男,1970年9约2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郑小明与被执行人李光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光伟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小明于2016年10约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117.58元,并向申请执行人郑小明予以兑现,由于被执行人李光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20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广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