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民终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世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世宝,刘碧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1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156号,组织机构代码:688464814。法定代表人母克松,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宝,男,生于1974年1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碧轩,女,生于1977年5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系陈世宝之妻。上诉人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世宝、刘碧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开德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