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4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丽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红,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4376号申请执行人杨丽红。被执行人何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西民初字第09325号文书,已向被执行人何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何红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红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何红财产以人民币61282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