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2074、1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天玑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敏劳动争议2016民终1207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天玑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杨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2074、12075号上诉人[原审(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38号案原告、1053号案被告]:广州天玑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师奇,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38号案被告、1053号案原告]:杨敏。委托代理人:王可,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天玑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敏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38、1053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广州天玑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敏之间在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天玑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435.28元;三、广州天玑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敏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313元;四、驳回广州天玑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杨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受理费20元,均由广州天玑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州天玑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天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杨敏答辩称,对原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另查:二审中双方确认天玑公司的人事部只有杨敏1人。天玑公司称杨敏的主管领导是总经理。杨敏称公司财务部和总经理都是其上级领导;天玑公司与所有员工都没有签订合同。本院认为,天玑公司与杨敏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就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离职时间存有争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关于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争议,天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作为劳动者的杨敏负有管理权利,虽然杨敏在天玑公司的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但天玑公司人事部只有杨敏1人,没有所在部门的被管理人员,因此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其次,杨敏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天玑公司与所有员工都没有签订合同。天玑公司称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杨敏拿走。有鉴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各自所主张的事实,原审采信杨敏所称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其二,关于工资数额的争议,同样根据前述第六条规定,天玑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在天玑公司不能举证证实杨敏的薪资待遇的情况下,原审参照同期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杨敏的工资数额合理。其三、关于离职的原因和离职时间,由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各自所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原审视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法合理。至于离职时间的认定,同样基于前述第六条举证规则,原审认定天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采信杨敏基于其提交的《离职工作交接清单》所主张的离职时间,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并基于天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杨敏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有过错,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判决天玑公司应向杨敏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天玑公司既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天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受理费2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天玑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