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7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743-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县人民路宏发大厦附属楼。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163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府民初字第0073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河滨大道南侧(高石崖)1#1东单元901A房屋(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号)一套。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自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河滨大道南侧(高石崖)1#1东单元901A房屋(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尚旭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