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卫东与张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卫东,张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郭卫东,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执行人张志鹏,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关于郭卫东与张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志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卫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志鹏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卫东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张伟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盖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