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7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孟平与房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平,房东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7015号原告:孟平。委托代理人:陈世鹏,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平诉被告房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孟平负担。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