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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7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孟平与房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平,房东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7015号原告:孟平。委托代理人:陈世鹏,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平诉被告房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孟平负担。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