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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3182号原告:范某某,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友谊村大三马架子屯。被告:肖某某,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友谊村大三马架子屯(现在娘家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薛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艳梅人民陪审员  窦晓宁人民陪审员  屈晓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