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2016)晋0722民初576号原告王志斌与被告苗世杰、杨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斌,苗世杰,杨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2民初576号原告王志斌。被告苗世杰。被告杨文英。原告王志斌与被告苗世杰、杨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苗世杰、杨文英偿还借款150000元。事实和理由:该常年从事建筑业务,被告苗世杰、杨文英夫妻二人常年从事水泥经销业务,双方常有业务往来。2015年起,被告苗世杰以经销水泥资金紧缺为由向该多次借款共计150000元,并为该出具借条5支,该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未果,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志斌诉被告苗世杰、杨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王志斌提供的被告苗世杰、杨文英的地址,不能向二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手续,原告王志斌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不申请向二被告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因原告王志斌不能提供被告苗世杰、杨文英的确切地址,也不按规定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导致案件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