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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彭凤琴与杨义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凤琴,杨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彭凤琴,女,汉族。被执行人杨义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彭凤琴与被执行人杨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6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由杨义均偿还彭凤琴借款本金1373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2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义均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彭凤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义均无存款、车辆、房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此案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彭凤琴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