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6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希武诉朱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武,朱扬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404号原告张希武,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扬,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希武与被告朱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张希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希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张希武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