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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6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希武诉朱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武,朱扬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404号原告张希武,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扬,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希武与被告朱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张希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希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张希武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