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拥军与李奇峰、高要市精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奇峰,高要市精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奇峰,男,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要市精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法定代表人:李奇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拥军,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李奇峰、高要市精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奇峰、高要市精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