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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富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臧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富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臧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449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富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顾树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剑清(特别授权),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臧国华。本院在执行常州武进富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藏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2016年10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