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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朱春林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春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254号罪犯朱春林,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1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太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春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1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赃款人民币八百五十八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8月5日、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5416号、(2015)宁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春林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朱春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朱春林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春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春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