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革信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革信,陇南市武都区自来水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502号申请人:赵革信。被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自来水公司,住所:城关镇北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5657719-2,法定代表人:杨辉,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甘12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陇南市武都区自来水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革信各项损失共计62634元;案件受理费1140元,执行费84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申请人账户中的64614元划拨到执行专户,此款已由申请人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甘12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重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