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绪浩与被告谭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浩,谭永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6民初458号原告王绪浩,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谭永义,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浩与被告谭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绪浩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绪浩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王绪浩。审判员 程良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