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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绪浩与被告谭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浩,谭永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6民初458号原告王绪浩,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谭永义,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浩与被告谭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绪浩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绪浩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王绪浩。审判员  程良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