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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3705-37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受理别瑞生、梁爽、郑本良、张云坤申请执行四川仁伦贸易有限公司、蔺显东、王正宇、张锐、饶伟、杨华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别瑞生,梁爽,郑本良,张云坤等,蔺显东,王正宇,张锐,饶伟,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705-3708-1号申请执行人别瑞生、梁爽、郑本良、张云坤等。被执行人四川仁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小英。被执行人蔺显东被执行人王正宇被执行人张锐被执行人饶伟被执行人杨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219号等4份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别瑞生、梁爽、郑本良、张云坤申请执行四川仁伦贸易有限公司、蔺显东、王正宇、张锐、饶伟、杨华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仁伦贸易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