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459号申请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智林,该公司丁家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丁清林,男。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泾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标的为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34元。因被执行人丁清林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同斌审 判 员  胡银华代理审判员  王连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