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马洪特与牟树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特,牟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洪特,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牟树立,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洪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牟树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导入到评估、拍卖程序中。由于评估、拍卖程序时间较长,且执行案件等待该结果,故暂中止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