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甘贵与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贵,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欧永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民初41号原告:甘贵,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灵山县。被告: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长青东路1号昌旭大厦十楼。法定代表人:黄梅兴,执行董事。被告:北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北海市长青东路1号银海花园昌旭大厦。负责人:廖思伟,会长。被告:欧永强,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第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长青路佳利大厦12楼C房。负责人:高新春,经理。原告甘贵与被告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欧永强、第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甘贵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本案立案后准许原告甘贵缓交案件受理费至2016年10月15日,但原告甘贵未能于该日前预交,并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贵撤诉。审 判 长 何能媛审 判 员 李雪燕代理审判员 明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安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