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13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三洲与吴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洲,吴耀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375号之二原告:李三洲,男,194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作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东,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耀忠,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山(系吴耀忠叔叔),住东阳市。原告李三洲与被告吴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李三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洲撤诉。本案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李三洲负担。审 判 长  黄乐珍人民陪审员  蔡秀慧人民陪审员  周婵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