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3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三洲与吴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洲,吴耀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375号之二原告:李三洲,男,194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作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东,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耀忠,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山(系吴耀忠叔叔),住东阳市。原告李三洲与被告吴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李三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洲撤诉。本案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李三洲负担。审 判 长 黄乐珍人民陪审员 蔡秀慧人民陪审员 周婵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