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魏伟与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伟,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魏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伟与被执行人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6]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魏伟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伟与被执行人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将本案案款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魏伟亦按照协议约定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05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