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施工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施工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艳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