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18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于会清与冯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会清,冯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828-2号原告于会清,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冯德庆,男,5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会清诉被告冯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会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会清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会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0元,财产保全费2620.00元,由原告于会清承担。审 判 长 李广志代理审判员 邵立权人民陪审员 李继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庆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