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骏标与陈彩球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骏标,陈彩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钟骏标,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证件号码362122196411090253被执行人陈彩球,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证件号码45213319641110394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599号民事,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陈彩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彩球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74.0元,但被执行人陈彩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彩球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5358EE1613F4F34FB66E412520FA7271在账号为D00E1240B2DB22153E05F181C72D1FC5内的存款1163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 恩 华审判员 农建保;邓昭建书记员 黄 全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