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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伍鸿昭与林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鸿昭,林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782号申请执行人伍鸿昭,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林文胜,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伍鸿昭与林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文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伍鸿昭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文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即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调查,均发现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文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伍鸿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林文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伍鸿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81执7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 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