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塔娜诉被告吉日木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娜,吉日木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民初1582号原告塔娜,女,蒙古族。被告吉日木图,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塔娜诉被告吉日木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塔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塔娜负担。审判员 黄赓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伙玲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