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南法执字第4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张家才与董丽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才,董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南法执字第486-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才被执行人:董丽(董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才与被执行人董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032.00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董丽存款10872.00元,含逾期利息4778.00元、执行费62.00元,申请执行人张家才收到该执行款后,书面表示本案已执行完毕,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3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