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6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军与被告王永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军,王永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6929号原告张天军,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被告王永好,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军与被告王永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16元,减半收取2558元,由原告张天军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钦一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