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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终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尹枝菊、徐发启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枝菊,徐发启,邹中文,柳友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终110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枝菊,女,1975年4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因赌博于2016年4月25日被查获,同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徐发启��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因赌博,于2016年4月25日被查获,同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2016年8月23日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邹中文,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武汉市黄陂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6年4月25日被查获,同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2016年6月23日经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柳友平,男,1971年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族,初���文化,务工,住武汉市黄陂区。因赌博,于2016年4月25日被查获,同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日经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枝菊、徐发启、邹中文、柳友平犯赌博罪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鄂0116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枝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发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邹中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柳友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涉案收缴赌资人民币52833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尹枝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枝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尹枝菊、徐发启、邹中文、柳友平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枝菊表示服判,并自愿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枝菊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丽敏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