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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韩秀美与抚松县兴隆乡四季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美,抚松县兴隆乡四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韩秀美,女,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石磊,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抚松县兴隆乡四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安丰华,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秀美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兴隆乡四季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诉争果园成为落叶松林地,诉争的果园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本案生效判决中已对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履行果园承包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对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抚民二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树华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清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