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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汝国顺与唐士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国顺,唐士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1062号原告汝国顺,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唐士洲,男,年龄不详,户籍所在地宝清县。原告汝国顺诉被告唐士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16日、9月15日,原告两次借给被告12万元,其中9月15日一笔6万元,约定利息为1分,现原告汝国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士洲偿还欠款本息13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汝国顺提供的被告唐士洲的送达地址,已不在该地址居住多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汝国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忠伟代理审判员  薛善友代理审判员  公为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